关注《民法典》 借车出事故 责任该谁担?
今天,记者获悉,最近,常州金坛的张某找朋友借车开了出去,结果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将王某给撞伤了,事后,关于赔偿事宜,王某起诉至法院,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法官助理 孟庆波:“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某路口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王某治疗结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便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发生事故时驾驶的车是借来的,车辆登记在崔某名下,崔某又将该车长期借给王某梅使用,之后王某梅又将该车借给张某使用。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法官助理 孟庆波:“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崔某未投保交强险,王某梅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其应当知道该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情况,故其存在过错。张某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为本次事故的侵权人,因此,被告崔某、王某梅、张某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法官助理 孟庆波:“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划分,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崔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王某梅承担45%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