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执行和解协议仍不履行,法院判决“+5万元违约金”
你有没有想象过这样的场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经历了强制执行,产生纠纷的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来已经握手言和,但竟有被执行人,违背诚信原则,拒不依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别担心,法院会再次“出手”。1月25日,苏州昆山法院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2020年3月26日,罗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向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140余万元。
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时向罗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罗某依法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款项60余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罗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某建筑工程公司分期支付剩余款项,于2023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并明确约定“分期付款期间,如有逾期情形发生,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同时罗某将申请恢复执行”。
达成执行和解后,罗某撤回了执行申请。但随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经罗某多次催要仍有30余万元未支付。
2023年5月4日,罗某依据该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现罗某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且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罗某均对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时履行该和解协议的事实予以确认,逾期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成立,且双方所约定违约金5万元金额与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时尚未履行的金额60余万元相比,处于合理范围内。
最终,昆山法院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以柔和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提升执行效率的方式。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以诚信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申请执行人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可以与被执行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如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理性评估自身履行能力,签订和解协议后如不严格履行,还可能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加大还款负担,得不偿失。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昆法轩 编辑/徐玮琪)